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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规定
2007-04-20 15:43  文章来源:th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管理法,规范所有涉及外汇的事宜。一般情况下,所有与外汇相关的事宜都由泰国银行来规定。泰国进行外汇管理的法律基础来自《外汇管理法》(1942年)以及根据该法发布的部委法令第13号(1954年)。这些法律构成了外汇管理的基础原则,并根据这些原则发布通告和通知。自1990年5月22日,外汇管制得到放宽。目前泰铢或其它外币的一些交易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进行,只有少数交易要求得到泰国银行的批准。

资金的进入

  非本国居民:过境的个人通常可不受限制的携带外汇和可流通的票据。他们还可自己将带入泰国的外汇不受限制地全部带出。过境的个人,每人不可携带超过5万铢的泰币出境,除非去邻近泰国的国家旅行(缅甸、老挝、柬埔寨和越南)。但是对携带入境的泰铢,并没有作任何限制。

  本国居民:对可以携带入境的外汇和流通票据的数量没有作限制。但是所有的这些外汇和票据必须在收到或进入泰国七天内卖给或存在一家商业银行的外汇帐户上。

  投资者:对进入泰国的外汇如投资基金、离岸贷款等没有限制,但是这些外汇必须在收到或进入泰国七天内卖给或兑换成泰铢,或存在一家授权银行的外汇帐户上。对每一宗超过5000美元或相当的上述外汇的出售、兑换或存款业务,都必须提交FT3或FT4的申请表格给一家授权银行。

资金的汇回

  在所有适用税务清算之后,投资基金、分红和利润以及贷款的偿还和支付利息,可以自由汇出。同样,本票和汇票也可以自由汇出境外。

商业交易中的外汇汇兑

  1)泰国居民的外汇帐户

  在以下情况,允许泰国个人和法人保留外汇款:

  在泰国授权银行开立的帐户,并存上了从国外或从曼谷离岸业务机构借来的外汇。

  存款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在存款日期三个月内,要向国外的个人、授权银行、泰国进出口银行或泰国工业金融公司偿付外汇。但是存款人的存款不能超过上述偿付数额。

  外汇存款票据和硬币不能超过2000美元/天。

  每一位法人的所有帐户的日到期余款不得超过500万美金,个人不得超过50万美金。

  2)非泰国居民的外汇帐户

  非本国居民可以在泰国授权银行开立并保留外汇帐户。存款必须来自海外资金。上述帐户的余款可以不受限制的转移。

  3)非本国居民的银行帐户

  非本国居民可以在泰国任意一家授权银行开立帐户。他们可以自由提取:

  出售境外外汇所得的收入或非本国居民外汇帐户上的外汇;

  其它非本国居民泰铢帐户上转移过来的数额

  本国居民与非本国居民间偿付债务的款项。

  4)进口

  进口商可为进口的支付而自由购买或从他们自己的外汇帐户上提取外汇。进口商不需要得到泰国银行许可,但在进口货物或交易价值超过50万铢时则必须提交F.T.2表格以及货物提单给客户。

  5)出口

  出口可不受任何外汇管制。但是出口收入或交易超过50万铢以上时则必须在自出口日120天内收到外汇并交一家授权银行或在收到外汇7天内将其存入授权银行的外汇帐户。

  6)无形交易

  在提交非支持性文件给授权银行后,非本国居民的汇款被允许用来非资本项目,如服务费、利息、红利、利润和税费。居民的旅行支出或教育费用也可自由使用外汇。无形交易的收入必须交授权银行或在收到收入7日内存入一家授权银行的外汇帐户。

  7)黄金

  居民可以在国内持有或交易黄金珠宝,金币和金条。在1999年8月黄金的进出口开始免于财政部先前的许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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