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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税收
2007-04-18 10:56  文章来源:th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一、主要税种



  泰国的税收主要分为两大类: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石油所得税。间接税则包括增值税、特别行业税、关税、消费税、印花税以及财产税。



  税款的征收由财政部分别通过负责进出口关税的海关厅,负责征收收入税、增值税、特种行业税以及印花税的收入厅,以及征收特定商品消费税的消费厅来征收。地方政府则负责财产税以及地方税的征收。



二、适用法律



  《收入法》是泰国税收的主要适用法律。该法对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特别行业税以及印花税做了法律上的规定。《石油收入法》则对石油和天然气特许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做了规定,《海关法》则适用进出口关税的征收。



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泰国与39个国家有双边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他们分别是:澳大利亚、澳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中国、爱尔兰、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印度、印尼、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马来西亚、荷兰、挪威、巴基斯坦、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新加坡、南非、斯里兰卡、瑞典、瑞士、英国、缅甸、尼泊尔、新西兰、越南、美国、阿联酋。



  与希腊的谈判正在进行中。



  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利益,这些双边协定规定只有当纳税人在泰国有固定收入时,才纳税。



四、各税种简介



  公司所得税:在泰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都需依法纳税,纳税比例为净利润的30%。基金和联合会、协会等则缴纳净收入的2 -10%。国际运输公司和航空业的税收则为净收入的3%。



  未注册的外国公司或未在泰国注册的公司只需按在泰国的收入纳税。正常的业务开销和贬值补贴,按5-100%不等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扣除。对外国贷款的利息支付不用征收公司所得税。



  公司內部合作所得的紅利免征50%的税。对于拥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和在泰国证券所上市的公司,所得红利全部免税,但要求持股人在接受红利之前或之后至少持股3个月以上。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所得税每半年缴纳一次。



  2、增值税、特别行业税



  增值税制度从1992年元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取代了旧的商业税制度。根据新的体系,产品生产加工的每一阶段的增值税税率为7%。需缴纳此项税款的有:生产厂家、服务行业、批发商、零售商以及进出口公司。增值税必须按月缴付,征收额如下:



  应纳税额=产出税 - 投入税

 

  产出税指买卖经营者向购买人收取的增值税,而投入税指的是经营者因业务需要向供应商支付的货物或服务税额。如果计算的结果为正,则经营者必须在每月结束后15天内主动向税务部门纳税。如果计算结果为负,则以现金或税金核销等形式向经营者返还税款,退款在下一个月还清。



  出口为零税率,以下情况也可享受零税率:泰国对外国人员提供的服务;泰国法人的国际航运和海运;如果泰国法人在国外经营享受零税率,则该国法人在泰国也可享受同等的待遇;使用国外贷款和援助向市政府及国有企业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向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外国使馆及领事馆销售的商品及服务;保税仓库之间、出口加工区的经营者之间、或保税仓库与出口加工区之间的商品买卖及服务。



  国内商品及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60万铢但低于120万铢的,经营者可任选支付周转资金总额的1.5%的税款或支付正常增值税。 但是经营者如果选择支付1.5%的周转资金作为纳税额,则不得向其客户索要增值税或在生产过程中抵销。



  以下情况也免于交纳增值税:

  经营者的年销售收入少于60万铢;

  销售或进口农产品、牲畜以及农用原料,如化肥、种子及化学药品等;

  销售或进口出版的资料及书刊;

  审计、法律服务、健康服务及其它专业服务;

  文化及宗教服务;



  教育

  根据雇佣合同由雇员提供的服务

  皇家法令规定的产品的销售

  泰国工业区管理局规定免征进口关税的货物;

  国内运输(航空除外)及国际运输(航空及海运除外)。

  下列业务加征一定比例的特种商业税来代替增值税,税率如下: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及信用社,3%;



  生命保险, 2.5%;

  财产保险,3%;

  固定资产的销售,3%;

  当铺,2.5%。

  交纳特别行业税时,还另须交纳该税款的10%作为地方政府税。



  3、收入汇出税

  在泰国的分公司往其国外的总公司汇回利润,需征收额外的所得税,税率为汇款额的10%,并须由资金汇出公司在汇款后的7天内付清。但是用于购买货物、商务费用、贷款本金、投资资本的返还等不用纳税。另外,泰国合作公司向外汇出红利或支付利息时也不用缴纳10%的额外税款。



  在泰国取得收入但是未在泰国经营的外国公司,其适用税率如下:

  红利为10%;

  版税、利息收入、租金、服务费用、资本所得及其它合法收入为15%。



  4、个人所得税

  泰国居民或非居民在泰国取得的合法收入或在泰国的资产,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际惯例及双边协定,下列人员可免缴个人所税:联合国官员、外交人员及一些客座专家。



  根据收入法第40款的有关规定,一些个人收入税可以得到减免,可以减免的收入类别及其减免额/率如下:



  租赁收入,根据财产出租的类别,从10-30%不等;



  专业收费中,医疗收入60%,其它30%;



  版权收入、雇佣或服务收入,40%,但是减少的总额不超过6万铢;



  承包人收入,70%;



  第40款所规定的其它商业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商业活动的性质减65%至85%。



  个人所得税分档次按比例缴纳:



年收入         税率     征收税额(铢)      累积交税(铢)

0-50,000       0%       0

50,000-100,000    5%       2,500          2,500

100,000-500,000    10%      40,000          42,500

500,000-1,000,000   20%      100,000         142,500

1,000,000-4,000,000  30%      900,000        1,042,500

> 4,000,000      37%

   

  5、石油收入稅

  石油收入税法规定,经政府特许而从事石油业经营的公司、以及从这些公司购买石油用于出口的公司需向政府纳石油收入所得税。石油公司的净收入包括生产上入、石油或汽车的销售收入等。



  6、印花税

  印花税税率由事务的性质而定,对未贴印花的文件罚款高达600%。



  7、消费税

  在一些类别的商品销售中征收,包括石油产品、烟草、酒、饮料、水泥、电器和汽车。



  8、财产税

  土地或规定地区建筑的拥有者需每年向当地政府纳税。根据1965年的地方发展税法,每单位税率根据土地的价值来确定。但用于个人居住,动物养殖、土地耕作除外。1932年的房屋土地税法则规定,根据土地、建筑物的其他条件,年税率为假设其出租金额的12.5%,自用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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