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内阁通过新外商法草案的修订 |
|
| 2007-04-18 11:34 文章来源:th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泰《世界日报》报导:泰国内阁会议近期表决通过外商法草案修订。主要修改内容有:一、容许外资拥有表决权,并将第1、第2类限制行业的缓冲期增加为3年。二、加重非法代替外资持有股票(人头户)的刑罚。三、决定把银行及保险等已列有特定看管法例的行业,从第3类行业目录中删除。
泰国务院发言人永育表示,新外商法已重新修订外资的定义,尤其是在泰国注册的法人。即所有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0%,或外资表决权超过半数的公司,皆视为外资公司。
另外,根据其第35条法例,规定如果获得经营许可的外资,与其它非法外资公司合作,而且涉嫌垄断市场者,最高可判刑5年并罚款50万至500万泰铢。同时,要求法庭下令取消相关合作业务,违法者每天额外追加5万至25万泰铢的罚金,直至改善为止。
根据第36条法例,所有协助、支持或与外资合资经营的泰国人,如谎称公司是个人企业,或代替外资持股,最高可判刑5年并罚款50万至500万泰铢。同时,法庭将下令立即终止上述行为,违法者每天额外追加5万至25万泰铢的罚金,直至改善为止。
驻泰使馆经商参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