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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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银行

泰国银行

 

一、部门介绍

泰国银行(简称BOT)是泰王国中央银行,总部设于曼谷。其成立之初为泰国国家银监局,后到1942428日政府颁布《1942年泰国银行法案》Bank ofThailand Act,B.E.2485),规定将所有中央银行职能划归新设的泰国银行,同年1210日,泰国银行正式开始运作。

二、部门职能

根据《1942年泰国银行法案》(2008年修订),泰国银行职能如下:

1.制作及发行货币

    在《货币法》规定下发行政府货币,是泰王国内唯一有权的货币发行人。

2.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

根据金融政策委员会的规定制定金融政策,即:接受存款,规定向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进行外币买卖以及在将来进行现金兑换,借贷外币以保持币值稳定,进行货币借贷以执行相关货币政策,进行必要的资产买卖并在将来进行现金兑换以控制国家金融系统中货币的数量,包括有回报或无回报的资产借入或借出。

3.对泰国银行的资产进行管理

对泰国银行资产进行管理(不包括根据《货币法》规定作为储备金的资产)和投资,兼顾安全、流动性、资产回报率以及风险。

4.为政府提供银行业务及登记公债

为政府提供银行业务,主要负责财政部委托账户的收支,为保管政府现金、资产以及其他有价物。作为政府代表从事金银买卖,从事汇票、有价证券和股票的交易和转让,控制和监管外汇,泰国银行还为国有企业和其他公共部门提供银行服务。此外,泰国银行还有权为政府发行公债,处置政府资产或是为国有企业、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公共机构发行公债。

5.为金融机构提供银行服务

为金融机构提供银行服务,向金融机构提供借贷或金融帮助。作为金融机构现金、资产或者有价物的保管人,同时有权让金融机构提交报告解释说明其资产、债务及连带负债情况。    

6.建立或支持建立结算系统

建立或支持建立结算系统,进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账目抵销,同时对上述系统进行管理,保证其安全和效率。

7.对金融机构进行指导和检查

对金融机构进行指导、检查、情况分析和执行相关工作,同时包括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管控以保证其稳定。

8.在货币兑换系统下对汇率进行管理,同时根据《货币法》对作为储备金资产进行管理。

9.根据《货币兑换管控法》对货币兑换进行管控。